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下达的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结合各地药品招投标实际,省物价局制定了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高于规定价格。凡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凡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凡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不得提高。
二、本通知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与表列代表剂型、规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在2003年3月10日以前向我局重新申报价格。凡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价格而在湖北省境内销售药品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系指已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批准其药品实行单独定价之前,须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凡属《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未列剂型、且为非处方药品的,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之日起,其价格改为企业自主定价。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附件:奥美拉唑等107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