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16〕44号)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6〕221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诊察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执行药品和耗材零加价政策的卫生所(含村卫生所,下同)诊察费由每门诊人次3元调整为5元,按中医辨证论治要求开出中药饮片处方的,每门诊人次加收2元。我市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元,其余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我市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诊察费调整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照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各卫生所应将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内容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请各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转发本通知,并在各自网站公布。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