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8〕2525号《国家计委关于青霉素钠盐粉针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一文决定对青霉素钠盐粉针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具体指导价格见附表),我区各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在按我局新价市字〔1997〕14号、〔1998〕20号文相应的作价规定制定经营的青霉素钠盐粉针的具体价格时,应严格以附表价格为准,审核进货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得超过这次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差率(进销差率20%、批零差率25%)。各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青霉素钠盐粉针价格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价行为,将严肃查处。
上述价格从1998年12月30日起执行,我区有生产的,凡附表未列的青霉素钠盐粉针其它规格品价格,一律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后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
请即转知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