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鄂价农工2002124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布置到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认真抓紧贯彻执行。
本通知将通过《武汉物价》(药价专刊)向社会公示,各区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101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制定的利福平等101种甲类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的价格是对《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的补充,共262个品种。其中,101种甲类化学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其余161种乙类化学药品,由我局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6月25日前制定并公布省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前规定价格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不一致的,以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为准。
三、附表未列剂型、规格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已列剂型的药品(包括OTC药品),要按照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省内产品由生产企业在2002年6月20日前报我局,由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价格。新的价格制定并公布前,暂按我局下达的现行价格执行。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一律不得自行作价销售。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的省外产品进入我省市场销售时,仍需持企业相关证件及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在6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国家计委对其下达正式价格后,按国家计委下达价格执行。
四、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六、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向社会公示。同时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101种国家计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注:带*号的为我省增加补充的剂型规格,其价格为临时价格,国家计委下达价格后,改按国家计委规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