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细化工作方案,拟订应对预案,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在6月1日政策执行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各医保统筹地区要切实加强医保药品的使用和支付管理,防止医保药品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增加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和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在国家和省新的医保药品支付办法出台前,各地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医保基金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现行的全省药品集中挂网(招标)限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