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部分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等精神,依据成本审核,结合我省医疗机构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情况,制定了我省部分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各地物价、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为相应级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四、以上规定于2010年9月27日起试行。上述医疗服务项目是否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确定后公布。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