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抚州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动脉置管护理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根据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1421号)和《关于核定动脉置管护理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892号)规定,现就我区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核定如表(详见附件),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全区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新医疗服务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严格准确地执行分级收费政策,未开展附件所列服务项目的,不得按此规定收费。
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动脉置管护理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