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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泛区农场社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贯彻《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6〕131号),现将《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解决患有重症慢性疾病的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6〕131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病种范围

 

   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我市门诊慢性病共十八个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并发症、高血压并发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重型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癫痫病、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帕金森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按病种月定额结算、集中申报和日常申报相结合及定期复审的原则。

    定点治疗即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参保居民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治疗(含检查、用药等)定点。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从乡级及以上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确定。其中,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患者只能选择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则上定点一经选择,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按病种月定额结算即参保居民只能选择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一种享受待遇;门诊慢性病定额为统筹基金月支付定额,须当月使用,当月没有使用的,不向下累计。具体月定额标准见附件1。

集中申报和日常申报相结合即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采取日常申报形式,可以在确诊之后随时申报,其他病种采取每年定期、集中申报形式。

    定期复审即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享受的应按规定参加复审,经复审符合评审标准的,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待遇资格有效期仍为两年。非耐多药结核病的有效期自确诊之日起计算,累计两年,超过两年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的有效期自确诊之日起计算,累计五年,超过五年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但五年有效期满复发或转移的,可以按新申报的规定重新申报,符合评审标准的,从确诊复发或转移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仍为五年。

 

第三条 诊疗方案和用药范围

 

        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就医执行现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等省、市有关“三个目录”的政策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门诊慢性病实行专病专治、专病专药,即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上述病种的门诊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及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外转到手术医疗机构或首次确诊医疗机构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不含药品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申报、评审和发证

 

   (一)申报

1.申报资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保居民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附件2)并签署本人意见后归入申报档案。医保经办机构形成完整的申报档案。申报档案应包括:

(1)《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

(2)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原则上应为近一年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加盖专用章),具体包括:入院记录、特殊治疗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检查化验报告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照片(大一寸)二张。

已取得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期满参加复审的,申报资料可适当简化,具体申报资料以集中申报通知为准。

(4)申报档案每人一份。档案需注明姓名、编号、申报病种等。

 2.申报时间

   (1)日常申报: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和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可以在确诊之后随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集中申报:其他病种集中在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每年集中申报开始前,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公开发布集中申报通知,明确集中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可采用网络、广播、电视、张贴通知等形式发布。

参保居民通过参保登记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将上述申报档案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评审。

(二)评审

        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居民的申报档案进行预审核,申报档案不完整的应及时补充完整,申报档案不真实或不符合申报病种要求的予以退回,不予评审。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根据申报档案等资料,按照《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标准》(见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集中评审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对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居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居民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一次,复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内提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对复评申请汇总后,组织申请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员承担),医疗专家根据体检结果和申报档案,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三)发证

        经评审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发放《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医证》(以下简称《就医证》)。《就医证》有效期一般为两个自然年度,期满需要继续享受的,须按规定参加复审。

 

第五条  就医管理

 

        取得《就医证》的参保居民,应选择一家统筹地区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治疗。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专病专治、专病专药的原则认真把握认定病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与认定病种不相关的诊疗项目和用药不得列入支付范围。

        首次就诊时,本人应持《就医证》和社会保障卡等凭证到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参保居民到相关科室就诊后,需药物治疗的,维持治疗用药一般应控制在3种以内,一次开口服药最多不得超过15天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每名门诊慢性病患者建立一套完整的就医和病历档案,并将门诊慢性病患者专用处方、发票等资料单独管理,以备核查。

        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办理异地居住的参保居民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第六条  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扣除自费项目费用及乙类费用中个人首自付部分费用后,由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不超过当月定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我市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于参保居民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及异体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外转到手术医疗机构或首次确诊医疗机构门诊检查、治疗的,应在每次检查、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门诊发票等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  监督与管理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为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提供优质服务。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服务、暂停医保医师资格、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追回,并暂停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与《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配套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病种目录及定额

序号

病种名称

月定额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元

2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500元

3

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000元

4

糖尿病并发症

200元

5

高血压并发症

150元

6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50元

7

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50元

8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50元

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50元

10

肝硬化失代偿期

200元

11

类风湿性关节炎

200元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元

13

强直性脊柱炎

200元

14

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

150元

15

癫痫病

150元

16

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

200元

17

帕金森氏病

200元

18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00元

 

附件2

周口市城镇乡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

参保社区(卫生院):                         个人签字: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申报病种

 

病情摘要:

 

 

医师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审定,该同志符合                 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同意参加                 病种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评审标准

    一、恶性肿瘤

条件:X线、内窥镜、B超、CT、MRI检查及化验、病检确诊为恶性肿瘤。

 标准:

(一)有关的X线、B超、MRI等影像学检查提示有占位性病变者。

(二)有关活组织检查、病理检查的报告。

(三)有关手术、放疗、化疗证明。

(四)肿瘤发现或手术后需放、化疗者。

(五)急、慢性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淋巴瘤、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组织细胞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诊断标准。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条件:慢性肾脏结构和肾功能障碍病史超过三个月,具有的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症状体征:夜尿增多、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电解质失调、轻度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等症状。

标准:

(一)贫血、高血压、尿化验异常(蛋白、管型、红细胞)。

(二)尿素氮(BUN)上升  肌酐(Scr)≥186umol/L,清除率(CCr)<50ml/min。

(三)达不到终末期肾病的标准,不用进行透析治疗。

     三、异体器官移植

     标准:

(一)手术鉴认和B超探测原器官形态缩小、结构异常,移植器官明确者。

(二)X线检查或其他辅助检查证实骨髓行移植手术者。

(三)须持有医院关于行脏器、骨髓移植术的证明及病历(包括术前、术中、术后材料)。

(四)心脏瓣膜、血管移植术后抗凝治疗不包括于内。

四、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 

1.已确诊的糖尿病患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症状,空腹血糖≥7.0mmol/L两次。

2.严重的糖尿病并发症:

(1)心血管:符合冠心病医保门诊重症标准者,下肢动脉硬化、有供血障碍者;

(2)脑血管:符合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医保门诊重症标准者,合并有血管性痴呆者;

(3)肾病:有明显的蛋白尿,且具有与之相应的视网膜病变者;

(4)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II级以上);

(5)神经:严重的周围神经病变,经肌电图或诱发电位证实者;

具备1,且同时具备2中一项者。

五、高血压并发症

标准:

(一)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诊断水平:收缩压≥18.7kpa(140mmHg)和(或)舒张压≥121kpa(90mmHg);

(二)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1)左心室肥厚(X线、心电图、超声),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2)脑:脑卒中、高血压脑病;(3)眼底:视网膜出血、渗出物伴或不伴视乳头水肿;(4)肾:Ccr<50ml/min,肾功能衰竭。

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标准:

(一)心绞痛

1.有典型心绞痛的症状和体征;

2.心电图示:ST段在以R波为主的导联上压低≥0.1mV或伴或不伴T波平坦或倒置。变异性心绞痛可出现有关导联ST段抬高;

3、心电图负荷试验:心电图出现ST段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1mV持续0.08秒或运动诱发心绞痛;

4.24小时动态心电图示:有与症状相关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

5.曾经冠状动脉造影证实一支以上狭窄在70%以上,或曾经行PTCA或CABG术者。

具备1,且同时具备2、3、4、5中的一项者。

(二)心肌梗死

1.有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附住院病历);

2.遗留有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改变,或者放射性核素心肌灌注显象有陈旧性心梗的证据;

3.目前有心绞痛症状,或有心脏扩大、心功能不全、室壁瘤。

2.3条为必备项。

(三)心衰和心率失常型

1.心脏增大:以左心室增大为主;

2.心力衰竭:大多先呈左心衰竭,然后继以右心衰竭;

3.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房颤、II度房室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

4.心电图可见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变化:ST段压低,T波低平或倒置,QT间期延长,QRS波群低电压等,或曾有心绞痛和心梗病史者;

5.排除可引起心腔扩大,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其他器质性疾病。

1、2、3条中必须符合两条,4、5为必备项。

七、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2.经CT、MRI等辅助检查证实;

3.三偏征:对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和同向性偏盲、或单瘫,或交叉性感觉运动障碍或四肢瘫,肌力≤Ⅳ0或共济失调、行走不稳。具备其中之一或多项者;

4.失语;

5.球麻痹(吞咽困难,构音障碍);

6.智能障碍甚至意识障碍。

1、2条为必备条件,3、4、5、6条至少具备其一。

八、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有吸烟、慢性支气管炎等高危病史

    2.有逐渐加重的气短或呼吸困难、喘息或胸闷等症状。

    3.有肺气肿体征:① 缩唇呼吸;皮肤及黏膜紫绀、呼吸变浅快;桶状胸,肋间隙增宽。②心浊音界缩小,肺肝界降低,叩诊呈过清音。③两肺呼吸音可减低,呼气相延长,可闻干啰音和(或)湿啰音;心音遥远,剑突部心音较清晰响亮。

    4.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第1秒用力呼气容积/用力肺活量低于70%;或发现:肺总量、功能残气量和残气量增高,肺活量减低。

5.排除引起类似症状和肺功能改变的其它疾病。

结合病史、临床症状体征及肺功能检查做出评审,其中第2条、第4条为必备条件。

九、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标准: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其他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疾病史;

2.有慢性咳嗽、咳痰、气喘症状及肺气肿体征和右心功能不全的相关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根据

(1)体征:剑突下出现收缩期搏动、肺动脉瓣区第二音亢进,三尖瓣区心音较心尖部明显增强或出现收缩期杂音。

(2)胸部x线表现

① 右肺下动脉干扩张,横径≥15mm,右肺下动脉横径与气管横径比值≥1.07,动态观察较原右肺下动脉干增宽2mm以上;

② 肺动脉段中段凸出或其高度≥3mm;

③ 中心肺动脉扩张和外围分支纤细,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呈“残根状”;

④ 肺动脉圆锥部显著凸出(右前斜位45°)或锥高≥7mm;

⑤ 右心室增大(结合不同体位判断);

具有上述①~④项中的一项为可疑,两项以上或具有第⑤项者可诊断。

(3)心电图诊断标准(具有以下两项条件即可诊断)

① 额面平均电轴≥90°;

② V1R/S≥1;

③ 重度顺钟向转位V5R/S≤1;

④ avR R/S或R/Q≥1;

⑤ V1-3 、QS、Qr、qr(需除外心肌梗塞);

⑥ 肺型P波。

    必需同时具有病史、症状、体征及x线、心电图改变才能鉴定为门诊慢性病。

十、肝硬化失代偿期

    标准:

1.肝功能损害征候群:肝病面容、黄疸、贫血、蜘蛛痣、肝掌及转氨酶增高、白球倒置。

2.门静脉高压症状:

(1)肝肿大及脾亢;

(2)侧枝循环的建立和开放;

(3)腹水。

3.肝触诊:肝肿大,质地坚硬,边缘较薄,晚期可缩小。

4.B超检查:可显示肝大小,外形改变和脾肿大;门静脉高压症时可见门静脉、脾静脉直径增宽,有腹水时可发现液性暗区。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标准:

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每天),至少6周;

2.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关节肿胀,至少6周;

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胀至少6周;

4.对称性关节肿至少6周;

5.有皮下类风湿结节;

6.X线摄片改变:骨质侵蚀或肯定的骨质脱钙;

7.类风湿因子(1:80以上)阳性;

5、6、7条中至少必备一条,且另具备三条,可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标准:

1.颊部皮疹;

2.盘状红斑;

3.光过敏;

4.口腔溃疡;

5.关节炎;

6.浆膜炎:胸膜炎或(及)心包炎;

7.神经系统异常:抽搐、精神异常;

8.尿检异常:蛋白尿、尿中红细胞和(或)管型;

9.血液系统异常:溶血性贫血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10.免疫学检查异常:ACA阳性或抗DNA抗体增高或抗Sm抗体阳性;

11.抗核抗体(ANA)效价增高。

具备以上条件中4项以上者可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1-7条中,须具备3条以上;8—11条中,须具备2条或3条。)

    十三、强直性脊柱炎  

1.下腰、背痛的病程至少持续3个月,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2.腰椎在前后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

3.胸廓扩展范围小于同年龄和性别的正常值;

4.影像学改变:双侧骶髂关节炎II级及以上,或单侧骶髂关节炎Ш级以上。

十四、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疾病种类: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标准:

(一)精神分裂症: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2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情感性精神障碍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周以上,方可诊断为分裂症。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二)情感性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1.躁狂发作(包括复发性躁狂、伴有精神病症状躁狂发作、排除轻躁狂):

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

(2)语量增多;

(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

(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

(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

(7)睡眠需要减少;

(8)性欲亢进。

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1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躁狂发作标准至少1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躁狂。

2.双相障碍(混合性发作):目前发作符合某一型躁狂或抑郁标准,以前有相反的临床相或混合性发作,如在躁狂发作后又有抑郁发作或混合性发作。

3.抑郁发作:(包括复发性抑郁、伴精神病性症状抑郁、排除轻度抑郁),

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

(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

(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

(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

(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

(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

(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

(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

(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

(9)性欲减退。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

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2周。

(2)可存在某些分裂性症状,但不符合分裂症的诊断。若同时符合分裂症的症状标准,在分裂症状缓解后,满足抑郁发作标准至少2周。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或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抑郁。

(三)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同时符合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或缺乏。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的分裂症状与情感症状在整个病程中同时存在至少2周以上,并且出现与消失的时间较接近。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四)偏执型精神病: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符合以下(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标准,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症状且迁延性病程。

症状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有原发性癫痫的证据;

3.精神障碍的发生及其病程与癫痫相关。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分发作性和持续性两类病程。前者有突然性、短暂性,及反复发作的特点;后者(如分裂症样障碍、人格改变,或智能损害等)为迁延性病程。

排除标准:

1.排除感染或中毒所致精神障碍,需注意它们可产生继发性癫痫;

2.排除癔症、睡行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六)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IQ值低于70分)且伴有精神病症状,并且病期(连续治疗)3年以上,存在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十五、癫痫病

    1.有明确的癫痫发作性症状:反复发作性抽搐、意识障碍、感觉、精神或植物神经功能异常为主征,发作间隙期无何不适,不能回忆发作经过。

2.相关检查:常规脑电图或诱发试验脑电图可见癫痫波型(棘波、尖波、慢波或棘慢波综合);CT、MRI可有相应病灶。

结合癫痫发作性症状及脑电图检查进行鉴定。

   十六、非耐多药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

肺结核

1.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及病理证实的肺结核;

2.肺部有异常阴影,痰菌三次检查为阴性或培养阴性,有肺结核相关症状或体征,高稀释度PPD、免疫学等辅助检查,二项以上阳性者,或经实验治疗证实的菌阴肺结核;

    3.痰菌阳性,肺x线阴性的支气管内膜结核;

    4.硬结、钙化及已治愈的肺结核除外。

肺外结核

1.有肺结核病史或伴有其他器官结核病证据;

2.有结核病的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

3.有明确的病理学、细菌学、x线检查或CT及其他辅助检查证实为活动性结核者。

符合以上评审标准,且排除耐多药结核病。

十七、帕金森氏病

标准:

1.典型的静止性震颤、肌强直、运动迟缓、姿势步态障碍。

至少具备其中两项,且前两项中至少具备一项;

2.CT或MRI检查无特殊异常。

1、2条为诊断必需。

十八、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

标准:艾滋病病毒抗体经确证实验阳性者。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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