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定价药品价格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西南片区价格协调会精神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对部分国家未列剂型和新增列入我省医保目录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表),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涉及的药品其他未列的剂型及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申报。
二、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同时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向社会公布,自2011年8月15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