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附表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请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于2月28日前向我委提交申请,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暂由药品经营单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临时价格。
二、各类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通知》公布价格的,按《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一律不得高于附表所列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有关单位使用降价药品,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2013年1月15日
省发改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