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根据我市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的备案药品价格进行了整理,现将本市各生产企业药品备案价格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市属企业按照作价办法备案的药品价格只限表中所列生产企业执行,未备案的企业药品价格须于1998年8月31日以前进行备案,逾期不备案的药品价格一律废止。
二、已公布的备案药品价格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备案价格执行,如价格有变动要及时到市物价局重新备案。
三、备案药品在销售中有折让、折扣的要严格按照京价(药)字[1997]第242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