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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银川市(含永宁县)试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8-18        信息来源:查看
银川市(含永宁县)物价局、卫生局、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合理制定和规范执行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原国家计委等部委《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及其《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充分考虑2004年12月25日召开的“宁夏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方案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我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银川市(含三区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下同)和永宁县范围内,自2006年3月1日起先期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方案》(简称“全区医改方案”),及其新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期为一年,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推广全区。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价格》通知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主要以规范、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为目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根据国家政策,按照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调整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级定价、统包定价”的方法,制定了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标准详见附件1。
《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价格为各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实际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各试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执行价格,未经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均不得擅自更改《医疗服务价格》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
三、兼顾大多数患者利益,确保普通病房床位拥有量。试点医疗机构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设置的普通病房床位比例,执行A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低于60%(普通病房双人间、三人间、四至六人间床位占同类型病房床位的比重,下同)、执行B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不得低于70%、执行C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低于80%。凡医院按规范设置的普通病房床位未达规定比例的,必须先确保规定比例内的病房床位执行普通病房床位费,在规定比例之外的优质病房方可申报另行核定价格。执行A类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优质病房或特需病房,其床位费需在《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之日起半年内报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核定,在核定之前,可暂按原价格执行,逾期未申报的,一律按《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执行。
四、加强各种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管理。为防止在使用一次性卫生材料方面出现价格混乱,对允许另收费的特殊消耗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含永宁县)允许另外收取费用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试行)》的通知实行目录管理。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材料消耗等,各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凡《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统一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5%;购进价在1001-5000元加4%;购进价在5001-10000元加3%;10001元以上的加2%。
五、加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卫生部直接实施网上审批管理的同时,各市、县及区级医疗要上报卫生厅备案,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并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具体价格管理,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诊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规范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医疗机构如有条件开展的,可依照价格管理权限申报该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试点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政府指导价格,需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七、继续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健全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自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主要和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和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电子查询系统,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银川市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应全面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医疗服务项目的划价与收费管理,接受社会和病人的监督。在“清单”中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金额等要素,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合计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凡不执行或不规范执行“清单”规定的医疗机构,其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均以规定的最高限价价格标准为基础,下浮10%后作为其当前的最高限价标准。
八、试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和价格公示制度。各级试点医疗机构要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消除人为定价、随意定价的现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使用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严格按照统一的医疗费用清单格式要求,免费向患者提供一次费用清单。
九、各试点单位应继续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力度。要扩大招标药品范围、品种,促使药品价格较大幅度降低,以降抑升,为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近期尽快切实把“虚高”的药价降下来,防止医疗价格和药品价格“两头翘”的情况发生,要顾全大局,千方百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的推进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医疗机构医疗成本核算,业务量、收费收入的统计和测算工作;要建立健全成本报告、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的价格管理人员,杜绝各医技科室、临床科室的自行划价行为,实行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管理价格制度;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导所属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收费,杜绝“大处方”和随意增加不必要的检查项目等不良行为。
十一、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或不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执行的,或超出自治区规定的浮动幅度的,或不按明码价格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进行价格欺诈的,或不按规定按时执行限价标准的,应按价格处罚规定严肃查处,同时要继续严厉查处因改换药品剂型而变相涨价和不执行药品中标价格擅自涨价等价格违纪行为。
十二、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类别。兼顾银川市和永宁县目前各级医疗机构的资质状况,决定在银川市和永宁县试行“医改方案”期间,暂定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4所综合医院执行A类收费标准;自治区中医医院和银川市中医医院开展的中医服务项目,执行中医收费项目的A类收费标准,其它医疗服务项目执行B类收费标准;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等8所医疗机构按其资质执行相应的B类收费标准;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等28所医疗机构按其资质执行相应的C类收费标准;其它厂矿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C类收费标准下降10%为其收费标准。具体医疗机构收费等级详见附表2。
银川市(含永宁县)以外的自治区其他市县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对其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自治区价格、卫生等部门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有抵触的,以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为准。各试点医疗机构执行本通知及《医疗服务价格》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银川市(含永宁县)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2:
 
银川市(含永宁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级别目录
 
一、执行A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宁夏人民医院(含分部)
2、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
3、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
二、执行B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A类收费标准)
2、武警宁夏总队医院
3、银川市中医医院(中医类服务项目执行A类收费标准)
4、银川市妇幼保健院
5、宁夏宁安医院
6、银川市口腔医院
7、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
8、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三、执行C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
1、银川市第二人民医院
2、银川市第三人民医院
3、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4、自治区工人疗养院
5 自治区干部疗养院
6 宁夏公安厅安康医院
7、宁夏民政厅精神康复医院
8、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门诊部
9、自治区性病艾滋病防治中心
10、永宁县人民医院
11、永宁县中医医院
12、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钻井工程处职工医院
13、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三采油厂职工医院
14、宁夏军区后勤部痔瘘医院
15、银川市西夏区幼保健所
16、银川市金风区幼保健所
17、永宁县妇幼保健所
18、长庆钻井工程总公司银川燕鸽湖职工医院
19、银川监狱医院
20、长庆钻井工程总公司银川燕鸽湖职工医院
21、中国石油总公司宁夏化工厂职工医院
22、宁夏工人疗养院二门诊
23、宁夏医学院综合门诊部
24、宁夏卫校门诊部
25、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院第二门诊部
26、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第二门诊部
27 银川市西夏区妇幼保健所
28、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医院
四、以上表列之外的其它厂矿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C类收费标准下降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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