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文件精神,我省将《通知》中部分未列的同种药品其它剂型规格价格再次进行了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标注企业名称的为区别定价药品。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将在贵州省物价局网(www.gz12358.gov.cn)向社会公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帕司烟肼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表.xls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