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35号)等文件精神,梧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梧价费〔2017〕41号),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调整梧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针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研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梧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直接参照梧价费〔2017〕41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而是应该按照桂价医〔2017〕35 号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第一批)》规定的价格以及《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桂价医〔2017〕35 号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第一批)》序号1-71项的医疗服务项目,自治区已在备注栏明确“6岁以下(含)儿童按此标准收取”,6岁以上儿童及成人的价格标准此次并未调整,应继续沿用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准;其他项目则应以桂价医〔2017〕35 号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第一批)》规定标准为基价,按医疗卫生单位的等级计算各自的实际执行价格。
三、我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价格统一按一级医疗机构价格水平执行。
梧州市物价局 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