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金融局、残联,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规定的“准入法”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对应,其中18项原已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康复项目,相应调整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对应项目详见附表1);2项原未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康复项目,此次予以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新增项目详见附表2)。
二、各统筹区要根据要求及时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和对应,并于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项目的信息系统更新、待遇支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附表:1.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可予康复项目对应表
2.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可予支付康复项目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闽人社文207号及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