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铁路局医保中心,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业集团社保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氨酚药品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97号)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鉴于含右丙氧氨酚的药品制剂存在严重的心脏毒副作用,且过量服用可危及生命,决定逐步撤出我国市场。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广大参保人员用药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249号)。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二、由于长期使用右丙氧氨酚的患者需要逐步停药,在该药调出药品目录过程中,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衔接,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品费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撤销该药品日期(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