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本市医耗联动的整体安排,第二批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配套了手术中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目录。
二、目标任务
为了做好新出台医用耗材目录与现有医用耗材报销政策的衔接。
三、主要内容
明确339项医用耗材的医保报销类别。(详见附件)
四、涉及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执行标准
1.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未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与支付。
2.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明确的项目外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范围,对部分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规范,未纳入调整规范范围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原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六、其他
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
执行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