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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生育保险政策

各地要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参保范围;确保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杜绝拖欠和支付不足现象。

二、改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

三、提高生育保险待遇

(一)产前检查费用。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按人头付费,付费标准:最高支付500元。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参照《关于公布首批病种收费指导价格的通知》(襄价费字〔2017〕134号)文件病种收费价格,即:二级医疗机构自然分娩3600元,剖宫产(含难产)5760元,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自然分娩4500元,剖宫产(含难产)7200元,报销60%;多胞胎每增加1人增加报销费用500元。人工流产(含引产)医疗费用:最高支付1000元。统筹区外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参照执行。

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生育医疗费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支付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生育津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2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生育保险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  阳  市  财  政  局

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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