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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并重新公布原核定部分(23项)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44号)
发布时间: 2016-09-19        信息来源:查看
中央在川、省属在蓉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卫生部临检目录,我们对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组织专家重点就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内容进行了会议集中评审和论证。现将规范后的23项原核定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公布于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规范并公布的23项原核定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适用于有条件实施的中央在川、省属在蓉的三甲公立医疗机构。其他等级的省属在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下浮执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作废。申报医院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将项目、标准执行情况、实际运行成本等报送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评估,重新发布执行文件。                 

附件:
  重新公布的原核定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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