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
为贯彻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在调查的基础上,经商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决定降低部分差价过大、价格虚高的药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降低后的药品价格(具体品种和价格附后),为本省医院、药房及各药品经营单位的最高批发、零售价格,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顺加作价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本通知规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各药品零售单位、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生产经营企业扩大差率和折扣让利。
二、本次降低药品价格原则上限于附表所列的品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未列入附表但属于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药品或不同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药品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可根据实际进价由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参照本通知精神作相应调整;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不得借机提高价格。
三、各医疗单位、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本次药品降价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降价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本通知规定的价格确属不合理的,各地应将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情况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1999年7月1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