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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20〕23号),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经研究,决定调整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见附件)。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坚持因病施治,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群众关切。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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