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计办价格[1999]13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一文审定了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含税的口岸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并规定上述价格自1999年3月20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在审定上述药品价格时,对批零差率实行了差别差率,我区各市场药品经营企业、医疗(防疫)单位在按我局新价市字[1997]14号、新价市字[1999]9号文相应的作价规定制定经营的上述药品的具体价格时,应严格以附表价格为准,审核进货价格,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得超过上述国家规定的相应的差率。各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