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表中未列的,省内企业生产的其它规格品,由省内企业按与代表品保持合理比价原则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批,在此期间可暂按原价格执行,10月11日起,一律不得以原价格销售。
二、表中未列的,省外企业生产的其它规格品,由产地省级物价部门按与代表品保持合理比价原剂制定价格,因企业申报价格需要一段时间,10月10日前在我省可暂执行原价格,10月11日起,一律按新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9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