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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5-19        信息来源:查看

关于青海省进一步明确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确保制度运行平稳,现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

严格执行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200元。

二、新生儿参保和待遇支付政策。

对于出生后180天(含)内参保缴纳当年个人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出生后超过180天未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新生儿,可在规定的年度参保缴费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三、大病保险医用耗材报付政策。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耗材,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剩余部分,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按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

四、其他相关政策。

1.参保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务工、上学的,按照居住地分级诊疗制度规定进行转诊。

2.参保城乡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次年10月31日前报结。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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