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我区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要求,我委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放开我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6〕159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专家特需门诊服务和特需病房服务,并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5%。一级公立医院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通知》同时规定,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医疗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同时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特需服务的收费标准、配置情况及服务内容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患者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督,及时掌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依法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基本权益。
医价处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