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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 2010-02-26        信息来源:查看

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10/2/26   来源: 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月26日至3月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ybc@js.lss.gov.cn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817室

  邮政编码:210008

  联系电话:025-83276059

  监督部门: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25-83276012

 

 

  附件: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

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就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江苏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合理调整用药范围,逐步提高用药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综合考虑医疗保险政策的连贯性、临床用药的习惯性和参保人员用药的可及性,对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形成《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目录调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适当兼顾地区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各项保险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保障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申报。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甲类药品不调整,各统筹地区按照(苏人社(L)【2009】124号)通知要求,自2009年12月底前执行使用。

  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共243个。重点调整药品品种,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品种不调出,调入的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推荐遴选范围。2005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省增补的品种,但未被纳入到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部分临床使用量小或确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除外);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医疗保障评审专家,按省厅的要求推荐的药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保人员等建议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药品数据库中部分药品。

  (三)调出药品范围。SFDA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医疗保障专家评审时建议删除的药品;不适合地区疾病用药习惯的药品;疗效不确切且价格昂贵的药品。

  (四)不予调入的药品。营养滋补药、美容减肥药、解酒药、性功能增强药、治疗不育症等类别;口服泡腾片、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含有珍稀动植物的中成药;与原目录比较,已有同类产品,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药品。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工伤处、医保中心和监察室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药品目录调整的各项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工作组、统计工作组、专家评审工作组3个工作组。

  (三)专家由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两部分组成。咨询专家从省2009年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负责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意见。遴选专家从全省2009年医疗保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备选药品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原则上互不交叉。药品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

 

  五、工作程序

 

  2010年2月份启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收集整理药品信息、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备选药品基础上,组织咨询专家论证后,确定调整的备选药品。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药品目录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在省2009年医疗保障评审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和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随机抽取遴选专家。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备选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整药品。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相关工作人员对遴选专家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后,形成药品目录调整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再进行论证。

  (三)发布实施阶段

  1、拟订《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和凡例。

  2、将《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品种的请示》(审议稿)提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3、2010年3月31日前,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发布《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4、各统筹地区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7月份正式开始执行使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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