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四级手术价格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苏卫计财务〔2015〕26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四级手术价格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苏卫财务〔2015〕103号)和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费字〔2015〕116号)规定,现将《苏州市四级手术价格项目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131号)规定要求开展四级手术,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落实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二级医疗机构开展四级手术的,需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同时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四级手术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各地、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四级手术价格项目目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超标准收费。
三、卫生计生、物价、人社部门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四级手术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四级手术的单位依法处理处罚,扣回医保基金支付的违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 州 市 物 价 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8日
抄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财政局,市区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