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保〔2020〕86号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局,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9〕9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推进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构建多元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经研究,决定推出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第六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实施范围为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收费标准
第六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医保支付政策
相关医保结算政策按照《南平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医保〔2019〕74号)文件规定执行。后续根据相关政策变动同步调整。
四、其他要求
1.相关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除按规定与医保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出具分项目的“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完成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配套工作。
2.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细化临床路径表单,禁止分解项目到门诊或外购处方等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对不纳入及退出原因不合理或退出流程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严格临床路径管理,本批次病种配套的《临床路径》由市卫健委另行下发。
3.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世行贷款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实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不断提高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实际效果,逐步提高按病种收费病例占出院病例的比重。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附件:南平市第六批病种收费标准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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