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制定了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三、我委《关于制定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等58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2707号)统一定价附表中"哌拉西林他唑巴坦(别名:哌拉西林三唑巴坦)"序号为"15、16"剂型为注射剂的1.25g(冻干粉)、2.5g(冻干粉)和序号为"19、21"剂型为注射剂的1.25g、2.5g的最高零售限价予以废止。
单独定价附表中"重组人凝血因子Ⅷ"规格为500IU和1000IU的备注"拜尔公司"更正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上述规定自2013年4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