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价〔2016〕113号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市管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冀价医函〔2016〕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放开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73号),核定了部分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次核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市辖区内医院对应执行省市县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以县级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为基础下浮20%执行。
二、本通知2016年8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
2.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3. 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
张家口市物价局 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附件一
冀价医函〔2016〕28号
关于试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省管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在调研、测算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据此补充完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核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二、试行期间,附件1中未定价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机构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医保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制定试行价格,并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并核定具体价格。
三、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反馈。冀价医函〔2015〕9号文件试行期满正式执行。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增列品种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