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甘肃矿区、兰州铁路、甘肃电力社保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纳入《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硼替佐米等14种国家谈判药品(见附表),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按国家医保局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新医保支付标准执行。相关生产企业要在9月30日前主动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提出调价申请,逾时未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的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暂停医保基金支付。
二、各地在2018年9月30日24时按照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更新信息系统数据,各市州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衔接,确保群众看病就医不受影响。省直、金昌、天水、酒泉、甘南、嘉峪关、平凉、武威、甘肃矿区等8个使用省集中“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的地区,由省厅直接更新;兰州、定西、张掖、临夏、庆阳、白银、陇南7个自建系统和甘肃电力、兰州铁路社保中心按通知内容自行更新。
三、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谈判药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相关政策,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力度,杜绝医院买不到、药店也买不到药品等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发生,确保患者能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国家谈判药品支付标准调整情况点击打开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