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全区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时间期限。专项检查从2013年9月16日开始,11月15日结束,检查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物价局除负责区本级医疗单位、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外,还将直接检查5个地级市医疗单位;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下查一级,选择1-2个所辖县(区)医疗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一定覆盖面。自治区物价局将派督导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调研。
二、专项检查的工作重点
(一)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的重点。这次检查的重点是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检查中要加大对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政府定价药品,不按规定价格执行、越权制定价格,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医院自制药品价格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不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不按规定政策执行,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
5、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不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允许单独收费的,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
8、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不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9、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百姓关心,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的必要措施,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领导,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坚持查处与规范并举、整治与服务并重,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年来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深入检查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识别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加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惩处力度。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察、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同时处以罚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四)做好总结。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附2个典型案例)及相关调研报告报我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电子邮箱:wupengju789120@163.com)。
附件:全区医药价格和收费检查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