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2006年第二批增补上网药品补确认临时零售价及2007年第四次仲裁结果有关药品确认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招办函〔2007〕6号)和《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四川省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临时零售价的函》(川药招办函〔2007〕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的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今后凡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上网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进价低于上网采购价的,亦按15%的加价率顺加作为该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二、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在国家未公布有关规定之前,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供应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具体规定为: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上(含250元)、500元以下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元;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医疗机构实际进价低于上网采购限价的,一律按上述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为该医疗机构的实际零售价格。对医疗卫生机构虚报实际进价或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三、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上网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均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四、这次上网药品和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将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