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由药品生产或经销企业提出药品调、定价的申请文件(带有红头、文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纳税情况表
(四)药品GMP证书
(五)药品注册批件及补充批件
(六)药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
(七)政府定价文件或有关价格文件
(八)药品生产成本明细表
(九)商标注册证
(十)新药证书、专利证书
(十一)药品经销委托书
(十二)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根据具体情况,九至十二可不提供。国家统一调整药品价格的,可不提供申请材料,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登记
申请调定价的企业应将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交我委办公室登记,委办公室批转医价处,由医价处分管综合的人员签收登记。
三、办理
申请文件经医价处处室领导阅批后,经办人必须按照《价格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一)调研;(二)专家评审或成本监审;(三)处务会讨论,拟定价格方案;(四)处室领导审签;(五)委综合处审核;(六)委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七)委领导签发;(八)归档;(九)公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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