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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 2017-06-06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天津市《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7/6/6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处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一是要求企业核准信息采集和公示期间递交的药品材料;二是针对相关药品材料,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核准后,按政策衔接。

二、公示期限和递交材料时间、地点?

答:一是公示期限:2017年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5天。二是材料递交时间:公示期限内的法定工作日(6月5至9日)上午9至12时,下午2至5时;三是材料递交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三、可以申请撤销的药品范围、程序和要件?

答:根据文件规定,《通知》附件1至3所列药品,如企业想撤销当时申诉信息,可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相关材料(需携带附件5和7,以及附件8或9)。相关药品申诉信息可以撤销,但当时递交的药品材料原件不退回。

四、附件4被质疑的药品应如何操作?

答:被其他企业质疑的药品,需在公示期内进行质疑解释,企业应指定被授权人到现场递交材料(附件6和7,附件8或9,以及其他证明)。咨询可拨打(022)83218342(公示期限法定工作日,中午12时至14时)。

五、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如何操作?

答:公示期满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根据公示情况和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处理。一是公示期间没有申请撤销信息的药品,将按照公示问题处理结果衔接;二是公示期间申请撤销信息的药品,将按照提出申诉前的药品情况衔接;三是被质疑的药品,在本轮公示期间申请质疑解释,且可以证明原质疑信息有误的,撤销被质疑信息。如未申请质疑解释,或无法证明原质疑信息有误的,将暂停药品的医保支付,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六、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系统咨询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接收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至12时,下午2至5时。

(二)重要提示

1.公示期间,来访来电人员较多,为集中力量做好相关工作,公示期限内,仅接收申请材料,暂停接收其他纸质材料。

2.现场办公地点设有影像采集系统,请相关单位及个人自觉遵守廉洁规定,增加自律意识,杜绝一切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发生。监督举报电话:(022)83218342。

(三)其他事项

1.单位及个人可登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查看和下载相关文件

2.系统登陆网址:http://60.30.83.92:8181/w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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