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各市、县级医疗机构:
根据《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规范和新增了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9项。
四、市、县级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兰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兰价费[2005]208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3 月 1日至2013年3 月1 日止。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
1、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