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4〕1298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减轻病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按照国家精神,为合理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关系,决定调整规范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及中医诊疗类共70项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其中调整规范3项综合项目价格、28项医技项目价格、37项临床诊疗项目价格、2项中医诊疗项目价格。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推进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的不断应用,经研究审核,新增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降低偏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决定降低部分检验类共18项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降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按附件3规定执行。
省管各医疗机构其浮动幅度按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附件说明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在项目内涵中包含的服务内容及耗材不得单独收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收费行为。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五、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对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行提高项目价格、扩大范围收费、不执行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规范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等诊疗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管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项目未在本通知中批复的均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甘发改收费〔2013〕2171号附件规定的血栓弹力图试验(TEG)项目基准价格废止。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一年(附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5日止,期间如遇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出台,按新版规定执行。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
附件:1.调整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3.降低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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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