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西北五省(区)药品价格协调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庆大霉素等239种OTC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制定公布价格的239种药品均为列入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OTC(非处方)药品,其中西药171种,中成药68种。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为区别定价品种,规定的价格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生产企业不得执行。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同规格的其他包装价格,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
三、各级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表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表价格的,执行附表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附表中未列的同品种其他剂型和规格的药品,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局申报,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调整的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此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
附件:庆大霉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