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关于完善药品与医用材料编码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3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医保药品目录>凡例和编码管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83号)精神,现将近期省医保中心受理新增编码药品中经确认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药品的“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四批)”,以及医保新编码药品变更表和医院制剂编码表印发给你们,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本批编码自2015年 11 月 15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我厅医疗保险处反映。
附件:1. 医保新编码药品表(第二十四批)
2. 医保新编码药品变更表
3. 医院制剂编码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 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