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自8月1日起,我市取消原政府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改革后,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解放军八一医院、解放军454医院等八家医疗机构共计345个品种的制剂价格取消原政府制定价格。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市物价局要求医疗机构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前,需提前告知物价局,并在收费场所公示一周;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
(医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