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现将199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199种药品,均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其中,国家计委制定价格的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一),从2003年1月20日起执行,我省制定价格的107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二),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二、此次未被列出的剂型和规格药品,请产地省辖市物价局在2月20日前上报省局工价处,省局按照合理比价原则提出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制定价格前,可暂按省物价局上报的价格执行。
三、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此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四、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五、我省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七、高于规定差价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正式价格须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计委重新核定。
八、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国家计委定价的92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省物价局定价的107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三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