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办发2016 1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一次性止血类医用耗材的使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现就进一步完善一次性止血类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除长期抗凝、抗血栓治疗和有出血倾向患者外,在体表肿物、外阴病变、四肢骨折(陈旧骨折除外)、关节置换、单纯阑尾病变、疝气病变、肛门病变、乳腺良性病变、四肢浅静脉病变等9类病变相关手术中(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使用除明胶海绵外的止血纱布、止血棉类一次性止血类医用耗材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不得将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
二、除长期抗凝、抗血栓治疗和有出血倾向患者外,在单纯胆囊病变、单纯输卵管病变、单纯卵巢病变、无粘连的子宫(附件)病变、子宫肌瘤剔除、阴道病变、胃肠道肿瘤(除清扫淋巴外)、胸外科、剖宫产、大血管病变、甲状腺病变、乳腺恶性病变、耳鼻喉科等相关手术中(见附件2),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使用除明胶海绵外的止血纱布和止血棉类一次性止血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对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使用率和使用量部分的费用按规定支付,超出限定使用范围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机构不得将费用转嫁给参保患者。
三、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手术过程中一次性止血类医用耗材的使用指征。对附件1、附件2不予支付和限定支付以外的其他手术中,医疗机构也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科学合理选择使用一次性止血类耗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监控工作,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医师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造成基金浪费的协议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师进行处理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转外省区就医或跨省区异地就医患者暂不执行。
附件:1、医保基金对使用一次性止血耗材不予支付的手术类别
2.医保基金对使用一次性止血耗材限定支付的手术类别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抄送:各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银川方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1
医保基金对使用一次性止血耗材不予支付的手术类别
序号 |
手术类别 |
1 |
体表肿物相关手术 |
2 |
外阴病变相关手术 |
3 |
四肢骨折相关手术(陈旧骨折除外) |
4 |
关节置换相关手术 |
5 |
单纯阑病变相关手术 |
6 |
疝气病变相关手术 |
7 |
肛门病变首次手术 |
8 |
乳腺良性病变相关手术 |
9 |
四肢浅静脉病变相关手术 |
附件2
医保基金对使用一次性止血耗材限定支付的手术类别
序号 |
手术名称 |
使用率
(≤) |
使用量
(≤片) |
1 |
单纯胆囊病变相关手术 |
15% |
1 |
2 |
单纯输卵管病变相关手术 |
10% |
1 |
3 |
单纯卵巢病变相关手术 |
10% |
1 |
4 |
无粘连的子宫(附件)病变相关手术 |
10% |
2 |
5 |
子宫肌瘤剔除相关手术 |
40% |
2 |
6 |
阴道病变相关手术 |
10% |
2 |
7 |
胃肠道肿瘤相关手术 |
20% |
5 |
8 |
胸科相关手术 |
20%(二级) |
3 |
40%(三级) |
9 |
剖宫产相关手术 |
10% |
2 |
10 |
大血管病变相关手术 |
15% |
3 |
11 |
甲状腺相关手术 |
20% |
3 |
12 |
乳腺恶性病变相关手术 |
10% |
2 |
13 |
耳鼻喉科相关手术 |
20% |
3 |
14 |
肛门病变相关手术(二次及以上手术) |
30% |
4 |
注:使用率指使用一次性止血类医用耗材的手术病例数占该类手术病例总数的百分比;使用量指单例手术允许使用的止血类耗材的最大使用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