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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价格项目的通知(镇价医〔2015〕179号)
发布时间: 2016-10-14        信息来源:查看

各辖市区物价局、卫计委(新区社发局)、人社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价格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52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费限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收取,设置硬件条件严格按照苏价医〔20152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级专家诊疗中心出诊专家资质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费收费档次核准表》进行核准。

三、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费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在制定或调整收费价格时,须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所在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50%

四、严格落实苏价医〔2015285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诊疗中心出诊专家的普通门诊时间占本人门诊出诊时间总数的比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出诊专家的门诊出诊记录台账资料,市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出诊专家普通门诊时间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暂停医院下一年度高级专家诊疗中心专家门诊诊察收费资格。

市物价局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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