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健局,各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改进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推进省内异地医保结算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重新公布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内容
(一)按照《通知》要求,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福建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取消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下的“婴幼儿健康体检(项目编码130100001)”、“围产保健访视(项目编码130400001)”、“建立健康档案(项目编码130800001)”和“疾病健康教育(项目编码130900002)”等4个收费项目。传染病访视(项目编码1305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访视病种”,健康咨询(项目编码130900001)说明栏增加“不含基本公共卫生包含的服务内容”等说明内容。
(三)取消项目编码为CEBT1000的“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测定”、项目编码为603430000的“血小板特异性和组织相关融性(HLA)抗体检测”;取消麻醉中监测(项目编码330100015)说明栏“呼气末麻醉药浓度、脑电双谱指数、胃粘膜PH监测6岁及以下儿童加收”的说明内容。
(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项目内涵修订为:家庭医生团队与签约居民建立契约关系。在签约周期内向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提供健康咨询,了解签约居民健康状况并实施健康干预、评估、管理,协调转诊、康复指导等服务。
(五)调整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和彩超等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并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分级诊疗价格。
(六)调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计算机编码与项目编码。调整临床检验基本组合项目与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计算机编码与项目编码。统一规范临床用血收费项目编码。
(七)重新公布的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属性、先行自付比例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其中,医保属性按照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先行自付比例参照省本级执行。
(八)重新公布的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医疗机构收费及医保经办机构稽核的依据。各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项目规范,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扩大加收范围或改变项目编码,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
(二)市、区卫健委(局)管辖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的前提下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三)2019年4月15日起停用旧版价格项目,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四)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反映。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价格表(见下载网址:http://ylbz.xm.gov.cn/ zcfg/)
2.福建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见下载网址:http:// ylbz.xm.gov.cn/zcfg/)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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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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