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南通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问: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价格调整涉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南通市范围内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门诊部、诊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管理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问: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按照“有升有降,升降平衡,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在不高于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核定和调整。
问: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主要调整了哪些方面的价格?
答:价格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理制定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是适当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三是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四是取消、暂不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五是完善了一般诊疗费政策。
问: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何调整?
一是明确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具体项目及价格;二是明确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三是下放市级定价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南通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试行方案〉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通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16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问:除市定价项目以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何调整?
答:一是合理调整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护理、临床各系统诊疗、部分病理检查、手术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价格;二是降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降低部分检查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三是明确护理项目价格;四是其他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试行方案》规定的一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问:一般诊疗费政策如何规定的?
调整方案优化“一般诊疗费”项目设置,按照医生技术等级增设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特殊医用材料编码等仍按照《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的通知》(苏价医〔2011〕195号)规定执行,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25元/次、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项目价格15元/次。收取“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或“副主任医师一般诊疗费”后不应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避免重复收费。
问:各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如何调整?
答:各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以下政策:
1.病房床位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通价费〔2016〕147号)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水平不得高于南通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价格。
2.除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7〕234号)明确由市级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市区调整政策外,其他基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兼顾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在不高于省和南通市区价格的基础上调整。
问:基层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实施时间?
答:调整方案自2018年12月28日起执行。已明确等级且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类别的医院收费标准执行,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原文链接:http://wjj.nantong.gov.cn/ntswjj/yyjg/content/57797583-3048-4829-970b-f8f3e92671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