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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规〔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4-02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支持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促进我市中医传承发展,发扬吴门医派特色,振兴中医药卫生事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医价格

调整中医外治(编码41)、中医骨伤(编码42)、针刺(编码43)、灸法(编码44)、推拿疗法(编码45)、中医肛肠(编码46)、中医特殊疗法(编码47)部分项目价格。(见附件)

全市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中医诊疗项目统一执行三类价格。

二、拉开等级差价

根据中医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拉开针刺(编码43)、灸法(编码44)、推拿疗法(编码45)技术等级差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副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10%,主任医师可上浮不超过20%。

三、相关管理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医诊疗行为,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中医项目价格调整的督促指导,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的政策影响,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反馈。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苏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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