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扎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理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规范理顺的日照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各区县局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衔接,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其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
三、医疗机构要结合修订内容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理顺,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日照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