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规定,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经研究,决定调整公立医疗机构介入诊疗、心脏电生理诊疗、冠状动脉搭桥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归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2、3),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