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医保中心〔2021〕41号
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40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门诊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地市或省份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异地就医报备人员在备案的就医地市或省份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的费用,及在就医地非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保现有规定办理报销。
三、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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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1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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