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区医保分局,各县(区、管委会)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设区市按病种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9号)、《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省卫计委医改办省医保办关于世行贷款医改促进项目福建省2018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改组〔2018〕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9〕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确保我市完成世行贷款福建项目按病种目标考核及省对市绩效考核,经研究,决定公布莆田市第四批病种及收费标准,并调整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含县级公立中医院)。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按病种收费编码为BZPT开头的病种,仅限莆田统筹区参保对象和自费患者执行。
二、第四批按病种收费规定
(一)第四批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编码BZPT80001-BZPT80036的病种为试行病种编码,仅限二级公立医院开展(含县级公立中医院)。
三、 医保支付规定
第四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继续按照莆医综〔2017〕80号文件执行。本批次病种中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相关政策动态调整情况
(一)第三批按病种中涉及生育类的病种(病种编码为BZ0000222、BZ0000223、BZ0000224和BZ0000225的病种),其患者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列入“除外内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医疗机构须提供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含按项目结算的生育类病种),新生儿当年度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费用按住院报销规定予以报销。取消《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医〔2017〕6号)文件中关于“将胎心监测、新生儿监护、听力筛查、疾病筛查等婴幼儿临床诊疗需要的诊疗项目纳入支付范围,100%给予补偿”的医保补偿规定。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不包括因疾病入住儿科(新生儿科)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前三批病种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和医疗机构的反馈意见,对过敏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等35个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3。
五、其它规定
(一)相关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除按规定与医保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向患者出具分项目的具体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接,完成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配套工作。
(三)卫健部门、市医保中心(含各管理部)、各县区医保分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管理,要继续加大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管理稽查。
本通知自2020年6月20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